宣城中院再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典型案例

作者:本站编辑发布时间:2019-05-07 11:18:31浏览次数:74

案例一:被告人张键、木乃子布、甘娃儿、阿木留古、尼依泽郎犯聚众斗殴,被告人操瑞虎、熊军、张平、李雷犯寻衅滋事罪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2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熊军与周进(另案处理)等人到宁国市区“兰桂坊”酒吧消费娱乐时因支付酒水费用问题与酒吧服务员发生口角,后周进将酒吧卡台上的酒架砸坏。该酒吧的保安队长、被告人张键见状将周进抱住,以阻止其继续砸酒吧物品。同时,酒吧保安、被告人木乃子布、阿木留古、尼依泽郎从卡台、地上拾起酒杯、骰盅砸向周进、熊军等人,后宁国市公安局西津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赶至现场调解此事。嗣后,被告人张键召集被告人木乃子布、阿木留古、尼依泽郎、甘娃儿等人在酒吧KTV包厢开会。会上,被告人张键告知被告人木乃子布等人,称熊军等人可能会叫人前来挑事,让木乃子布等人携带橡胶甩棍上岗,并告知如果对方动手可以还击。

 

当日20时许,被告人操瑞虎、张平、李雷来到“兰桂坊”酒吧,被告人操瑞虎与被告人熊军在酒吧交谈一番后,即与熊军、张平、李雷往酒吧出口走。行至酒吧大厅安检门门口时,被告人操瑞虎突然用手指点在此站岗的被告人甘娃儿,又与被告人熊军推搡旁边的被告人木乃子布,木乃子布遂用手中的橡胶甩棍击打操瑞虎的头部致甩棍落地,被告人李雷、熊军、操瑞虎见状即对木乃子布拳打脚踢。被告人张平拾起木乃子布掉在地上的甩棍朝木乃子布身上打了一下,紧接着又用甩棍砸向木乃子布。双方从酒吧安检门走廊一直打到舞池大厅。随后,被告人张键持仿制电警棍、被告人甘娃儿、阿木留古、尼依泽郎持橡胶甩棍冲入舞池大厅与被告人操瑞虎一方的人缠打在一起。打斗中,被告人木乃子布、阿木留古、甘娃儿又用玻璃杯、啤酒瓶、骰盅等物砸向被告人操瑞虎一方的人,后双方僵持对骂。此时,站在一旁的周进跑到酒吧厨房拾起一把水果刀欲向被告人张键等人还击,被酒吧工作人员阻止,并夺下其手中刀具。被告人尼依泽郎、甘娃儿相继持甩棍冲进厨房,尼依泽郎用甩棍朝周进的头部打了一下,甘娃儿拾起两只调料瓶将周进的头部砸伤。双方的打斗行为致酒吧经营活动中断,酒吧其他客人惊慌离开,造成了酒吧秩序严重混乱的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发后,经鉴定:张平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进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宁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键、木乃子布、甘娃儿、阿木留古、尼依泽郎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操瑞虎、熊军、张平、李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对九被告人指控罪名均成立。

 

被告人张键、木乃子布、甘娃儿、阿木留古、尼依泽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的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另五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相比较被告人张键,被告人木乃子布、甘娃儿、阿木留古、尼依泽郎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轻,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操瑞虎、张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操瑞虎因殴打他人受过行政处罚,被告人熊军曾因殴打他人受过行政处罚,曾因聚众斗殴被劳动教养,被告人张平曾因殴打他人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操瑞虎、熊军、李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平、李雷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轻,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张键、木乃子布、甘娃儿、阿木留古、尼依泽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操瑞虎、张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熊军、李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张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木乃子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三、被告人甘娃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四、被告人阿木留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五、被告人尼依泽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六、被告人操瑞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七、被告人熊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八、被告人张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九、被告人李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十、犯罪工具:黑色铁质仿制警用电棍1把、黑色橡胶甩棍4把,依法予以没收。

 

后张键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二:被告人冯政、鲁明辉、陈财龙犯寻衅滋事罪

 

经审理查明:一、为获取广德县新杭镇世澄矿业石粉运输的利益以及装运石粉的便利,2017年8月22日1时许,经商议,被告人冯政、陈财龙、鲁明辉驾车赶至广德县新杭镇世澄矿业,随后冯政等人用其轿车(皖PF523Z)堵住装料口道路阻止矿上车辆通行装货,同时鲁明辉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威胁过往车辆驾驶员不允许其到矿上拉货,后被告人冯政被随后赶来周祥峰、赵传江等人砍伤。

 

二、2017年7月7日1时许,被告人冯政驾驶皖PF523Z轿车行至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时与皖P82619出租车司机宋启华因超车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人冯政驾车在桃州镇横山南路“开心小站”附近将宋启华的出租车逼停后,下车拉扯、推搡,辱骂宋启华,同时电话邀集李仕康(另案处理)、王乐(另案处理)等人赶至现场对宋启华进行殴打。经广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启华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为获取广德县新杭镇世澄矿业的车队队长职位,2017年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冯政邀集王乐(另案处理)、王涛(另案处理)等人在新杭镇朱湾公路上将世澄矿业拉货的车辆拦停并威胁驾驶员,后被告人冯政又约世澄矿业老板周世超等人在广德桃州镇意利咖啡谈判。谈判中冯政的要求被拒绝后,其扬言要找世澄矿业老板周世超的麻烦,遂又电话邀集王乐等人意欲对周世超实施殴打,因周世超等人报警,被新杭派出所阻止。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政、鲁明辉、陈财龙为获取私利,持凶器在广德县世澄环保重钙材料有限公司拦截、堵车、恐吓驾驶人员,严重影响石粉装运的正常秩序,情节恶劣,且被告人冯政另外还实施两起拦截、辱骂并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政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当事单位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明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明辉当庭自愿认罪、悔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财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财龙当庭自愿认罪、悔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鲁明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被告人陈财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案例三:被告人蓝俊、何志国、曹怀清、李深、周年志、汪陈徐犯开设赌场罪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底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被告人蓝俊在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宁东巷29号101室、小圩巷110号,雅闲居宾馆后院、河沥溪街道办事处西立桥巷66号等地开始赌场,供参赌人员以摇“骰子”赌单双的形式赌博并抽头获利。赌场每天赌博两场或者三场,平均每场参赌人员二、三十人,被告人蓝俊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同时被告人蓝俊还雇佣被告人何志国、曹怀清、李深、汪陈徐、周年志为其开始赌场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何志国自2016年3月底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负责为赌场招揽参赌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约5万元;被告人曹怀清自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负责在赌场内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月2万元;被告人李深自2016年4月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负责为赌场望风,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汪陈徐自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负责为赌场望风,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万元;被告人周年志自2016年9月初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负责为赌场望风,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宁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蓝俊、何志国、曹怀清、李深、汪陈徐、周年志以盈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深、汪陈徐、周年志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年志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蓝俊、何志国、曹怀清、李深、汪陈徐归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俊曾因犯赌博罪受过刑事处罚,且多次因赌博受过行政处罚,系有前科、劣迹;被告人何志国多次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行政处罚,系有劣迹;被告人曹怀清因犯故意伤害罪受过刑事处罚,因赌博受过行政处罚,系有前科、劣迹;被告人李深多次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受过行政处罚,系有劣迹;被告人汪陈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行政处罚,系有劣迹;被告人周年志曾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系有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予以不同幅度的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蓝俊、何志国、曹怀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李深、汪陈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周年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蓝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人何志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人曹怀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四、被告人李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五、被告人汪陈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六、被告人周年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七、对被告人蓝俊退赃款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何志国退赃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曹怀清退赃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深退赃款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汪陈徐退赃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周连志退赃款人民币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蓝俊未退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深未退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继续追缴。对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缴获的赌资人民币22720元,从被告人蓝俊处收缴的赌资人民币5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赌具:骰子一副、碟子一个、杯子一个,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