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宣城中院出台全省首个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工作参考意见

作者:本站编辑发布时间:2019-05-07 11:17:39浏览次数:65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依法打击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性,严加防范、识别、遏制虚假诉讼,近日,宣城中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工作的参考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民间借贷作为正规资金融通的有益和必要补充,除解决或缓解社会融资需求外,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问题,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

《通知》强调,要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全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除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细节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的,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借条为统一格式的,被告抗辩原告非实际出借人或原告要求将本息支付与第三人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必要时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探查事实真相。

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裁判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要严加防范、识别、遏制虚假诉讼。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无论是“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抑或“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均要及时依职权调查取证,或提请、移送有关部门追根溯源。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以骗取财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要严厉打击各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犯罪行为。严厉制裁非法放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罚当其罪。